索引號 11341700771123842L/202112-00012 組配分類 公開制度
發(fā)布機構 宣城市國防動員辦公室(人民防空辦公室) 發(fā)文日期 2021-12-07 11:35
發(fā)布文號 關鍵詞 舉報人,公開,舉報,機關,政府,信息,處理,受理,人防辦,政務,辦理,工作,應當,或者,工作日,行政,規(guī)定,有關,交辦,依法,公開制度
信息來源 市人民防空辦 主題導航 綜合政務
信息名稱 宣城市人防辦政務公開投訴舉報制度 內容概述

宣城市人防辦政務公開投訴舉報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政務公開工作,加強對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規(guī)范舉報調查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市級監(jiān)察機關或者市級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第三條  舉報人認為本機關在政務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條  政務公開工作舉報的調查處理應當遵循依法處理、實事求是、分級負責、歸口辦理、懲防結合、糾建并舉及維護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舉報內容主要為市人防辦在開展政務公開活動過程中存在的以下問題: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它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條例》及《辦法》規(guī)定的其它行為。

第六條  舉報人可采用來信、來訪、電話、電函、電子信箱等形式進行舉報投訴。市人防辦必須設立政務公開工作監(jiān)督舉報信箱和監(jiān)督電話,并向公眾公開。

第七條  市人防辦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舉報的受理、登記、調查、督辦、答復及歸檔工作。

第八條  舉報投訴受理部門應對舉報的具體內容進行審查,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并予以回復:

(一)舉報內容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機關職責范圍的;

(二)沒有明確的被舉報人或者舉報人無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項已經向有關機關舉報、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有關機關在規(guī)定時間內尚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機關對同一舉報事項已經作出處理決定的;

(五)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行為舉報受理范圍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  舉報人舉報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行為,應當提供以下內容:

(一)舉報人的姓名或名稱、通信地址;

(二)被舉報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規(guī)范性文件的事實及其有關證據(jù);

(三)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提供聯(lián)系方式。

第十條  對投訴舉報件的處理參照紀檢監(jiān)察信訪件辦理程序進行處理。受理舉報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及時、準確地作出直接辦理、轉交辦理和督促辦理的處理意見。直接辦理舉報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調查結論和處理結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結的,經本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后,可延長15個工作日,并告知舉報人。辦理有關轉交辦理的舉報事項,辦理機關應當自收到交辦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調查處理結論,并將處理結果報交辦機關。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結的,經交辦機關同意后,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凡被投訴舉報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規(guī)定的機構或人員,一經查實,嚴格按照《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追究責任主體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過錯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舉報人應予保密,確保舉報人的安全。對泄密者給予行政處分,對泄密造成重大影響的移送保密部門、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