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7000032450703/202401-00022 | 組配分類 | 行政征收 |
發(fā)布機構 | 宣城市水利局 | 發(fā)文日期 | 2024-01-08 08:52 |
發(fā)布文號 | 無 | 關鍵詞 | 行政征收 |
信息來源 | 宣城市水利局 | 主題導航 | 農(nóng)業(yè)、林業(yè)、水利 |
信息名稱 | 宣城市水利局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公示一覽表(2024) | 內(nèi)容概述 | 收費單位收費項目計費單位收費標準批準收費的機關及文號備注宣城市水利局一、水資源費(一)取用地表水元/m30.08省物價局、財政廳皖價費[2015]66號、財綜[2004]70號、財綜[2008]79號、宣城人民政府辦公室宣政辦[2011]186號水力發(fā)電用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0.003元/Kwh;貫流式火電為0.001元/Kwh,抽水蓄能電站發(fā)電循環(huán)用水量暫不征收水資源費。 |
收費 單位 |
收 費 項 目 |
計費單位 |
收費標準 |
批準收費的機關及文號 |
備注 |
宣城市水利局 |
一、水資源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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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用地表水 |
元/m3 |
0.08 |
省物價局、財政廳皖價費[2015]66號、財綜[2004]70號、財綜[2008]79號、宣城人民政府辦公室宣政辦[2011]186號 |
水力發(fā)電用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0.003元/Kwh;貫流式火電為0.001元/Kwh,抽水蓄能電站發(fā)電循環(huán)用水量暫不征收水資源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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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用地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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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用地下水(井深<50米) |
元/m3 |
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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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用地下水(井深≥50米) |
元/m3 |
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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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用地下熱水、礦泉水及其它經(jīng)濟價值較高的水資源 |
元/m3 |
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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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礦疏干排水無計量設施的按 |
噸產(chǎn)品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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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的從低征收 |
收費單位 |
收 費 項 目 |
計費單位 |
收費標準 |
批準收費的機關及文號 |
備注 |
宣城市水利局 |
二、水土保持補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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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現(xiàn)行收費標準80%收取 |
省物價局、財政廳 皖價費[2017]77號)、省發(fā)改委、省財政廳、省市監(jiān)局 皖發(fā)改價費函[2022]127號、省水利廳、省稅務局皖水保函[2022]189號、皖發(fā)改價費函〔2023〕276號 |
延續(xù)執(zhí)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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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一般性生產(chǎn)建設項目(依法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chǎn)建設項目) |
元/m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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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qū)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內(nè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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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開采礦產(chǎn)資源的生產(chǎn)項目 |
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具體收費標準按照本條第一款執(zhí)行。開采期間,石油、天然氣根據(jù)油氣生產(chǎn)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口油、氣生產(chǎn)井占地面積按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費1元。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chǎn)資源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銷售額計征,其中井下開采類項目按銷售額1‰計征,露天開采類項目按銷售額1.5‰計征 |
對已實行資源稅改革的煤炭企業(yè)減半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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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jù)取土、挖砂、采石量 |
元/m3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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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得,不再重復計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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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jù)土、石、渣量 |
元/m3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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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得,不再重復計征 |
監(jiān)督電話: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