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700003244676G/202405-00021 | 組配分類 | 行政執(zhí)法公示 |
發(fā)布機構 | 宣城市審計局 | 發(fā)文日期 | 2024-05-08 10:02 |
發(fā)布文號 | 無 | 關鍵詞 | 行政 處罰 分表,行政處罰 |
信息來源 | 宣城市審計局 | 主題導航 | 財政、金融、審計 |
信息名稱 | 宣城市審計局行政處罰分表(2023年版) | 內(nèi)容概述 | 宣城市審計局行政處罰分表(2023年版)序號權力類型權力名稱實施依據(jù)責任事項追責情形備注1行政處罰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宣城市審計局行政處罰分表(2023年版) | ||||||
序號 | 權力類型 | 權力名稱 | 實 施 依 據(jù)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備注 |
1 | 行政處罰 | 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發(fā)現(xiàn)和受理階段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在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時,發(fā)現(xiàn)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控告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審計組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并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或拒不改正的,審計機關予以審查,決定進一步核查和追責。 2.調查階段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在進一步調查過程中,要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審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允許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和陳述,并以審計組審計報告形式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理部門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jù)、審計程序、法律適用、處罰幅度,以及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陳述和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等進行審核、復核、審理。 4.告知階段責任:審計機關在做出審計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審計機關根據(jù)審核、復核、審理情況,召開審計業(yè)務會議審定是否予以審計處罰;特殊情況下,經(jīng)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授權,可以由審計機關其他負責人審定。依法需要給予審計處罰的,應制作審計處罰決定書,并告知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提請政府裁決的途徑和期限。 6.送達執(zhí)行階段責任:審計處罰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并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審計機關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檢查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執(zhí)行審計處罰決定情況。 7.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審計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計機關及相關審計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制止違法行為而不予制止,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審計處罰程序; 3.擅自改變審計處罰種類和裁量幅度的; 4.應當告知聽證沒有告知,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5.沒有審計處罰法律依據(jù)實施處罰,給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7.在處罰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應當承擔責任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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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五十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在法定職權范圍內(nèi),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區(qū)別情況采取前條規(guī)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nèi),區(qū)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發(fā)現(xiàn)和受理階段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在審計監(jiān)督中,對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控告被審計單位嚴重或重大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組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予以審查,決定進一步核查和追責。 2.調查階段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在進一步調查過程中,要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審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允許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和陳述,并以審計組審計報告形式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機關審理部門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jù)、審計程序、法律適用、處罰幅度,以及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陳述和反饋意見等進行審核、復核、審理。 4.告知階段責任:審計機關在做出較大數(shù)額審計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審計機關根據(jù)審核、復核、審理情況,召開審計業(yè)務會議審定是否予以審計處罰;特殊情況下,經(jīng)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授權,可以由審計機關其他負責人審定。依法需要給予審計處罰的,應制作審計處罰決定書,并告知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送達執(zhí)行階段責任:審計處罰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并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審計機關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檢查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執(zhí)行審計處罰決定情況。 7.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審計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計機關及相關審計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處罰而不予處罰,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審計處罰程序; 3.擅自改變審計處罰種類和裁量幅度的; 4.沒有審計處罰法律依據(jù)實施處罰,給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應當告知聽證沒有告知,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6.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7.在處罰中發(fā)生腐敗行為;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應當承擔責任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