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700MB1915595L/202408-00048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 |
發(fā)布機構 | 宣城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識產權局) | 發(fā)文日期 | 2024-08-21 15:01 |
發(fā)布文號 | 無 | 關鍵詞 | 行政處罰 |
信息來源 | 宣城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識產權局) | 主題導航 | 市場監(jiān)管、安全生產監(jiān)管 |
信息名稱 | (宣市監(jiān)處罰〔2024〕18號)裴忠榮在銷售鹵菜時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 內容概述 | 宣城市市場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宣市監(jiān)處罰〔2024〕18號)序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案件名稱行政處罰當事人名稱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主要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履行結果備注1宣市監(jiān)處罰〔2024〕18號裴忠榮在銷售鹵菜時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裴忠榮//經查明,當事人在銷售鹵菜時使用的電子計價秤具有作弊功能,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構成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 |
宣城市市場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宣市監(jiān)處罰〔2024〕18號)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行政處罰當事人名稱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履行結果 |
備注 |
1 |
宣市監(jiān)處罰〔2024〕18號 |
裴忠榮在銷售鹵菜時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
裴忠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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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明,當事人在銷售鹵菜時使用的電子計價秤具有作弊功能,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構成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處罰如下: 1.沒收涉案電子計價秤一臺; 2.罰款900元。 |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局開具的《安徽省統(tǒng)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沒款。 |
宣城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0日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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