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11341700MB1911893J/202501-00012 組配分類 行政執(zhí)法公示
發(fā)布機構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局) 發(fā)文日期 2025-01-06 16:01
發(fā)布文號 關鍵詞 行政執(zhí)法公示
信息來源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局) 主題導航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
信息名稱 行政處罰決定書(宣)文綜罰字〔2024〕62號 內容概述 當事人:合肥智谷機電科技有限公司證照名稱及編號:營業(yè)執(zhí)照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003438242711經營者:劉*經營場所:安徽省合肥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繁華大道南、百鳥路東中環(huán)城D幢辦1321室2024年11月11日,我局接到廣州超遠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投訴,稱安徽省宣城市信息工程學校招標項目中的計算機軟件為侵犯著作權的盜版軟件,該軟件的提供者為合肥智谷機電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計算機軟件中使用了自己享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標識和技術,嚴重侵害了自己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決定書(宣)文綜罰字〔2024〕62號

當事人:合肥智谷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證照名稱及編號:營業(yè)執(zhí)照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003438242711

經營者:劉*

經營場所:安徽省合肥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繁華大道南、百鳥路東中環(huán)城D幢辦1321室

2024年11月11日,我局接到廣州超遠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投訴,稱安徽省宣城市信息工程學校招標項目中的計算機軟件為侵犯著作權的盜版軟件,該軟件的提供者為合肥智谷機電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計算機軟件中使用了自己享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標識和技術,嚴重侵害了自己合法權益。根據(jù)線索,2024年11月13日15時15分至16時15分,我局執(zhí)法人員在出示執(zhí)法證件后對位于安徽省宣城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梅溪路902號的安徽省宣城市信息工程學校進行現(xiàn)場核查,執(zhí)法人員向現(xiàn)場負責人吳老師了解該計算機軟件的相關情況、查閱其合同等,同時對其進行調查詢問,并對安裝該計算機軟件的電腦進行抽樣取證。現(xiàn)場負責人吳老師見證執(zhí)法全程并在相關法律文書上簽字確認。此次檢查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拍照取證,并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經批準,我局于11月15日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11月20日,執(zhí)法人員對抽樣取證的電腦主機中的被投訴軟件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被投訴的軟件自動CNC加工系統(tǒng)V1.0界面中有一個“AutoG”按鈕,點擊后運行C:\AutoG文件目錄下的loader.exe軟件客戶端,執(zhí)法人員將loader.exe軟件與投訴人提供的軟件GCY-AutoG系統(tǒng)V2.03從操作界面及功能、客戶端安裝根目錄文件內容、程序運行唯一性三個方面進行對比,對比發(fā)現(xiàn)兩款軟件:

1、在操作界面上控件布局設計一致,軟件后端功能實現(xiàn)邏輯一致。

2、根目錄中存在關鍵性依賴文件以及配置文件的修改時間一致,系統(tǒng)初始化配置內容一致,此類文件均源于同一文件復制。

3、兩款軟件在windows中被識別為同一進程,故兩個程序由同一段源代碼運行實現(xiàn),源代碼中實現(xiàn)了客戶端進程唯一性。

11月28日,本機關對當事人被授權委托人曹*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其陳述loader.exe軟件是該公司于2019年外包給第三方開發(fā)人員開發(fā),當事人未能提供loader.exe軟件的著作權登記證書,也未能提供loader.exe軟件源代碼及相關著作權證明,且對兩款軟件的對比結果無異議。

綜上,loader.exe軟件與GCY-AutoG系統(tǒng)V2.03構成實質性相似,結合當事人未能提供loader.exe 軟件的著作權證明及源代碼,投訴人能提GCY-AutoG系統(tǒng)V2.03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明且登記日期為2012年,早于當事人軟件的開發(fā)時間,執(zhí)法人員認定,當事人復制、發(fā)行的軟件loader.exe為侵權盜版軟件。

2024年12月19日,本案調查終結。

當事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作品的行為一案,經調查違法事實成立。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1、編號為(宣)文綜舉字〔2024〕62號的《舉報處理單》1份,證明案件來源;

2、編號為(宣)文綜檢字〔2024〕C-000984號的現(xiàn)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執(zhí)法人員前往安徽省宣城市信息工程學校檢查、取證過程;

3、投訴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復印件1份,證明投訴人具有GCY-AutoG系統(tǒng)V2.03的軟件著作權;

4、安徽省宣城市信息工程學校學生處副主任、團委書記吳老師身份證復印件1份,《調查詢問筆錄》1份,投訴人提供的安徽省宣城市信息工程學校智能制造數(shù)控加工基地建設(三次)項目第一次驗收現(xiàn)場演示軟件照片3張,證明當事人將涉案侵權軟件復制、發(fā)行給學校的事實;

5、編號為(宣)文綜抽字〔2024〕62號的《抽樣取證憑證》及其附件清單1份,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抽樣取證的裝有涉案軟件的計算機主機照片2張,證明執(zhí)法人員對涉案電腦抽樣取證;

6、執(zhí)法人員對比loader.exe軟件與投訴人提供的軟件GCY-AutoG系統(tǒng)V2.03的操作界面及功能截圖(30張)、客戶端安裝根目錄文件內容截圖(12張)、程序運行唯一性截圖(4張)的對比材料各一份,證據(jù)材料截圖3張,證明兩款軟件實質性相似;

7、當事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法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當事人被授權委托人曹*身份證復印件1份,及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8、當事人被授權委托人曹*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該loader.exe軟件的來源以及當事人未能提供軟件的著作權證明,且對兩款軟件的對比結果無異議;

9、當事人提供的《政府采購合同》復印件1份,安徽省宣城市信息工程學校學生處副主任、團委書記吳老師提供的《分項報價表》復印件1份,對被授權委托人曹*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對安徽省宣城市信息工程學校學生處副主任、團委書記吳老師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loader.exe軟件在合作項目中沒有實際報價,為招標項目中數(shù)控銑床的附贈軟件,故無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額。

基于以上事實和證據(jù),你單位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作品的行為侵害了著作權人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予以行政處罰。因當事人所復制發(fā)行的軟件為招標項目中數(shù)控銑床的附贈軟件,《政府采購合同》和《分項報價表》中也沒有該軟件的實際價格,故認定無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額,該軟件為當事人外包給第三方人員開發(fā),故無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及設備等。12月23日,本機關向當事人下達編號為(宣)文綜罰告字〔2024〕62號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對當事人做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警告、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刪除銷毀涉案侵權軟件)、并處罰款人民幣叁仟元(3000元)整。同時告知其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及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截止至2025年1月3日,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

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本機關調查工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參照《安徽省新聞出版(版權)電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六部分第一條,現(xiàn)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做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警告、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刪除銷毀涉案侵權軟件)、并處罰款人民幣叁仟元(3000元)整。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宣城市鰲峰西路1號徽商銀行宣城支行(2610101021000005196)或者通過安徽省統(tǒng)一公共支付系統(tǒng)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出罰款的數(shù)額),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附件:行政處罰依據(jù)相關條款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月3日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附件:行政處罰依據(jù)相關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jù)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