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國動辦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3-12-07 11:31
來源:市人民防空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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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宣城市國動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guī)定為依據(jù)。
第五條 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guī)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機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信息。
第六條 對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信息產(chǎn)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由信息產(chǎn)生科室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機關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科室提出審查意見;
(四)機關分管領導審查批準。
第七條 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機關單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八條 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于主管業(yè)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九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guī)定辦理解密手續(xù),再予以公開。
第十條 本機關業(yè)務機構在政府信息產(chǎn)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提出“公開”、“免于公開”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jù)和理由。
第十一條 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科室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第十二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