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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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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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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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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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施 依 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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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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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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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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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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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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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使用的監(jiān)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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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guī)定》(民發(fā)〔1999〕129號)第二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的核準登記,監(jiān)督管理其名稱的使用權,保護其名稱權。經(jīng)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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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責任:按照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程序實施檢查,實事求是,證據(jù)完整、確鑿;
2.處置責任:作出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變更決定;對不符合《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責令其限期更名;
3.送達責任:制發(fā)送達文書,材料歸檔,信息公開;
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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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xiàn)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fā)現(xiàn)不符合規(guī)定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不糾正的;
2.侵犯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合法權益的;
3.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使用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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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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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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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基金會信息公布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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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民政部令第31號)第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信息公布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布義務人誠信記錄。信息公布義務人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據(jù)《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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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責任:按照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程序檢查基金會信息公布的時間、內(nèi)容、格式、載體以及財務審計情況,實事求是,證據(jù)完整、確鑿。監(jiān)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
2.處置責任:對符合《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的,予以備案;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予備案,提出責令改正意見,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信息公開責任:依法規(guī)、按照程序辦理信息公開事項;
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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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xiàn)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基金會信息公布活動監(jiān)督管理不力,產(chǎn)生不良影響的;
2.在省屬基金會信息公布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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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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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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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組織公開募捐方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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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二十四條: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財產(chǎn)的處理等。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2.《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9號)第十一條:慈善組織應當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十日前將募捐方案報送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材料齊備的,民政部門應當即時受理,對予以備案的向社會公開;對募捐方案內(nèi)容不齊備的,應當即時告知慈善組織,慈善組織應當在十日內(nèi)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予以補正。
3.民政部辦公廳于2017年下發(fā)了關于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上線運行的通知。我省慈善組織慈善信托備案、公開募捐方案備案和慈善組織異地公開募捐方案備案均在該平臺操作完成。平臺網(wǎng)址為。該平臺也可通過民政部門戶網(wǎng)站或中國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的“慈善信息公開平臺”進行鏈接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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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查備案材料。
3.決定責任;即時作出準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決定,法定告知(對募捐方案內(nèi)容不齊備的,即時告知予以補正) 。
4.送達責任:準予備案的,向社會公開。
5.監(jiān)管責任:建立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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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責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材料進行備案的;
2.對符合條件的材料未予備案的;
3.未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辦理流程、辦理材料、辦理時限、監(jiān)督投訴渠道等材料的;
4.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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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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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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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組織異地公開募捐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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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二十四條: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財產(chǎn)的處理等。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2.《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9號)第十一條:慈善組織應當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十日前將募捐方案報送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材料齊備的,民政部門應當即時受理,對予以備案的向社會公開;對募捐方案內(nèi)容不齊備的,應當即時告知慈善組織,慈善組織應當在十日內(nèi)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予以補正。
3.《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慈善組織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qū)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方式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除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十日前,向其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提交募捐方案、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復印件、確有必要在當?shù)亻_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情況說明。
4.民政部辦公廳于2017年下發(fā)了關于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上線運行的通知。我省慈善組織慈善信托備案、公開募捐方案備案和慈善組織異地公開募捐方案備案均在該平臺操作完成。平臺網(wǎng)址為。該平臺也可通過民政部門戶網(wǎng)站或中國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的“慈善信息公開平臺”進行鏈接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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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接收并核對申請材料,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受理;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內(nèi)容及標準。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查,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簽署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即時作出準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決定,法定告知(對募捐方案內(nèi)容不齊全的,即時告知予以補正)。
4.送達責任:準予備案的,向社會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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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責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材料進行備案的;
2.對符合條件的材料未予備案的;
3.未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辦理流程、辦理材料、辦理時限、監(jiān)督投訴渠道等材料的;
4.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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