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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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費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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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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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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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收費的機關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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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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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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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土保持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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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現(xiàn)行收費標準8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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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價局、財政廳 皖價費[2017]77號)、省發(fā)改委、省財政廳、省市監(jiān)局
皖發(fā)改價費函[2022]127號、省水利廳、省稅務局皖水保函[2022]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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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期限自2022年4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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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依法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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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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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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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qū)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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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開采礦產資源的生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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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具體收費標準按照本條第一款執(zhí)行。開采期間,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費1元。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銷售額計征,其中井下開采類項目按銷售額1‰計征,露天開采類項目按銷售額1.5‰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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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實行資源稅改革的煤炭企業(yè)減半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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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采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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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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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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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得,不再重復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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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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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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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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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得,不再重復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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