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號公布)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土地征收批前程序
第三章 土地征收報批
第四章 土地征收批后程序
第五章 補償安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行為,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以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活動。
第三條 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開的原則,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保障被征地農民及時足額獲得補償、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征收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土地征收的報批和組織實施,協(xié)調解決土地征收工作中的問題,及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發(fā)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農業(yè)農村、林業(y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征收的相關工作。土地征收具體事務可以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土地征收實施機構承擔。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發(fā)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農業(yè)農村、林業(yè)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征收相關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六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征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xiàn)狀調查結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補償費用支付情況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項,應當做好公告、公示現(xiàn)場的信息采集、證據留存和歸檔。
第二章 土地征收批前程序
第七條 需要征收土地,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認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應當發(fā)布征收土地預公告。
征收土地預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xiàn)狀調查工作的安排、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土地征收實施機構的名稱及聯(lián)系方式等。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公示欄張貼或者電子屏顯示等有利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組范圍內發(fā)布,并同時在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fā)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guī)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第八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fā)布后,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土地征收實施機構開展擬征收土地現(xiàn)狀調查,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征收土地進行勘測定界。
土地現(xiàn)狀調查應當以最新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為基礎,實地查明擬征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土地現(xiàn)狀調查結果應當由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確認。
勘測定界成果應當報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審核結果與國土空間基本信息平臺的數據不一致的,應當說明原因。
土地現(xiàn)狀調查確認、勘測定界成果審核情況作為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依據。
第九條 土地現(xiàn)狀調查應當通知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參加。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能參加的,可以委托他人參加。不能參加又不委托他人參加,或者到場參加調查又不確認調查結果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土地征收實施機構應當對調查行為、結果,進行證據保全。
土地現(xiàn)狀調查結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組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
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現(xiàn)狀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土地征收實施機構提出復查申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土地征收實施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復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對擬征收土地開展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綜合研判擬征收土地的社會穩(wěn)定風險狀況,確定風險點,制定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xiàn)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yè)農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圍;
(二)土地位置、權屬、地類、面積等情況;
(三)補償方式和標準;
(四)安置對象、安置方式;
(五)社會保障措施;
(六)其他與征地補償安置有關的事項。
第十二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采用公示欄張貼或者電子屏顯示等有利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組范圍內發(fā)布,并同時在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fā)布,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期限、方式、地點、聯(lián)系方式、異議反饋渠道,以及不辦理補償登記的后果。
第十三條 過半數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征求意見情況、聽證結果,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5日。
第十四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土地征收實施機構負責實施土地征收補償登記,補償登記辦理地點按照方便群眾原則確定。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等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補償登記;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土地征收實施機構書面通知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補辦。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能親自辦理補償登記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通知補辦后仍不辦理的,補償登記事項根據土地現(xiàn)狀調查結果予以確定。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與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也可以委托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土地征收實施機構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
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百;與擬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簽訂協(xié)議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簽訂協(xié)議比例未達到要求的,不得申請征收土地。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擬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不能到場簽訂協(xié)議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委托他人代為簽訂。以書面委托方式簽訂的,應當查驗委托手續(xù);以口頭方式委托的,應當留存相關證據。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財政、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yè)農村等部門測算并落實征地補償安置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足額存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未足額到位的,不得申請征收土地。
因土地征收造成搬遷和臨時安置的,還應當包括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
第十七條 禁止未經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同意,代替其在土地現(xiàn)狀調查結果、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上簽名。禁止在土地現(xiàn)狀調查結果、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上偽造簽名。
第三章 土地征收報批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按照規(guī)定履行征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xiàn)狀調查、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及聽證、補償登記、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等程序,并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后,方可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請。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qū)土地征收工作作出具體規(guī)定。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出具意見,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在征收土地申請中作出說明。
第十九條 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征地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對擬征收土地不符合公共利益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審查通過。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自發(fā)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起2年內,組織征地報批材料,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請。超過2年提出征收土地申請的,應當重新啟動土地征收批前程序。
第四章 土地征收批后程序
第二十一條 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征收土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以及征收范圍、征收時間、救濟渠道和期限等。征收土地公告由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土地征收實施機構負責擬定。
征收土地公告應當采用公示欄張貼或者電子屏顯示等有利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組范圍內發(fā)布,并同時在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fā)布。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對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自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90日內,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戶,將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支付給其所有權人,將搬遷、臨時安置費用支付給搬遷人、被安置人。分配給被征地農戶的費用,應當通過社會保障“一卡通”或者被征地農戶指定銀行賬戶直接發(fā)放給被征地農戶。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guī)定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轉入當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
第二十三條 對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現(xiàn)狀調查結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等,自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送達土地使用權人。
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應當載明土地征收批準情況、土地使用權人的基本情況、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作出決定的依據、補償標準、支付方式、安置措施、騰退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期限,以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渠道和期限等內容。
被征收土地使用權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又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拒不騰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催告被征收土地使用權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后仍未履行義務的,由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及時騰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對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但拒不按協(xié)議約定騰退的,由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
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又在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拒不騰退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催告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后仍未履行義務的,由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轉入當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后,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第二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騰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后,由市、縣(市、區(qū))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征地批準文件等,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等的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五章 補償安置
第二十七條 征收集體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及宅基地的補償安置按照《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征收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采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進行補償安置,但不得低于集體農用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
宗地地價評估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qū)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宗地地價評估可以由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委托評估機構實施。評估機構應當通過公開競爭的方式產生。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青苗等的補償標準按照《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補償標準,應當綜合考慮地上附著物的結構、成新、區(qū)位,樹木的品種、胸徑大小,青苗的產值等因素。
第三十條 征收宅基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按照《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補償安置。征收通過繼承等方式取得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農村村民住宅具體補償安置辦法,應當綜合考慮農村村民住宅的結構、成新、區(qū)位等因素并兼顧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
第三十一條 征收宅基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的,應當優(yōu)先在村民所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選址。選址和安置面積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guī)劃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有關規(guī)定。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統(tǒng)一組織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xù)并承擔相關規(guī)費。
第三十二條 征收宅基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采取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應當先安置后搬遷;無法做到先安置后搬遷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自被征地農戶騰退房屋之日起3年內將安置房屋分配到農戶。
安置前被征地農民自行安排臨時住處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提供臨時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周轉用房面積人均不得低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標準,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有關建筑設施配套要求。
因政府責任超過3年未安置的,對自行安排臨時住處的被征地農民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不低于2倍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提供臨時周轉用房的,還應當另行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被征收的土地已經確權到戶的,土地補償費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歸被征地農戶所有,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補助費全部歸被征地農戶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確權到戶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征收屬于村(居)民小組一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但是該土地是以村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居)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名義發(fā)包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村(居)民小組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沒有成立村(居)民小組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居)民小組代為所有。
第三十四條 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研究制定具體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規(guī)定討論決定。會議記錄應當長期保存。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費用應當專賬核算、??顚S茫ㄆ诠际罩顩r,接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jiān)督,并依法接受農業(yè)農村、民政等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三十五條 征收村(居)民小組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除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分配外,村(居)民小組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村(居)民小組會議可以研究制定具體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規(guī)定討論決定。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務工、經商、服役、就學等原因暫時離開集體經濟組織,不影響其享有征地補償安置的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婦女成員不因喪偶、離婚而影響其享有征地補償安置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因結婚、生育、撫養(yǎng)收養(yǎng)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享有征地補償安置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禁止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鄉(xiāng)鎮(zhèn)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村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村(居)民小組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被征地農戶或者其他權利人認為分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反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因征收土地造成水利、交通運輸、電力、通訊基礎設施等其他地上附著物損壞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遷移、改建或者支付遷移費、改建費、補償費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土地征收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落實征地補償安置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未經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同意,代替其在土地現(xiàn)狀調查結果、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上簽名,或者在土地現(xiàn)狀調查結果、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上偽造簽名的,對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土地征收實施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等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擬定。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