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700MB1915595L/202306-00193 | 信息分類: | 規(guī)范性文件發(fā)布 |
發(fā)文機關: | 宣城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識產權局)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jiān)管、安全生產監(jiān)管 |
成文日期: | 2023-06-29 | 發(fā)布日期: | 2023-06-29 |
發(fā)文字號: | 宣市監(jiān)〔2023〕73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標 題: | 關于印發(fā)《宣城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承檢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詢機關: | 宣城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3023353 |
索引號: | 11341700MB1915595L/202306-00193 | ||
信息分類: | 規(guī)范性文件發(fā)布 | ||
發(fā)文機關: | 宣城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識產權局) |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jiān)管、安全生產監(jiān)管 | ||
成文日期: | 2023-06-29 | ||
發(fā)布日期: | 2023-06-29 | ||
發(fā)文字號: | 宣市監(jiān)〔2023〕73號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關于印發(fā)《宣城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承檢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詢機關: | 宣城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3023353 |
關于印發(fā)《宣城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
承檢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宣市監(jiān)〔2023〕73號
各縣市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本局各相關科室、(直屬)派出機構,各有關承檢機構:
現將《宣城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承檢機構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宣城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宣城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承檢機構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承檢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的遴選和管理工作,規(guī)范其抽樣檢驗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參照《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承檢機構管理辦法》,結合宣城市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承檢機構,是指符合《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承擔宣城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組織的省轉移支付和市本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檢驗檢測機構。
第三條 承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的規(guī)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問題導向原則,恪守職業(yè)道德,承擔社會責任。確保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的科學性、規(guī)范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第二章 承檢機構遴選
第五條 承檢機構遴選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由市局抽檢科擬定并經市局食品抽檢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年度承檢機構遴選工作方案、綜合評分細則。
第六條 承檢機構遴選工作由市局抽檢科組織實施,辦公室協(xié)調辦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市局機關財務管理制度規(guī)定,經內部審批流程通過,報市財政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批準后,通過系統(tǒng)內委托、詢價、公開招標和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承檢機構。
第七條 參與市局承檢機構遴選的檢驗檢測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經法人授權的食品檢驗檢測機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通過省級及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且資質證書在有效期內;
(三)具有并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huán)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包括抽樣、檢驗、審批、匯總分析、管理等各職能人員)、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五)有規(guī)范操作的抽樣程序,具備與承擔的抽樣工作相匹配的專職抽樣人員、抽樣工具、車輛、移動抽樣電子輸入和打印設備、滿足樣品運輸保存的冷凍冷藏運輸設備設施等;
(六)近三年無經監(jiān)管部門查實的重大投訴舉報,無食品檢驗數據嚴重質量問題;
(七)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第八條 市局應當與遴選確定的承檢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市局根據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內容,對承檢機構進行管理、考核,對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第三章 承檢機構工作要求
第九條 承檢機構要明確工作專班,建立健全制度機制,落實市局組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各項要求,保證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工作質量。
第十條 承檢機構應將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抽樣檢驗技術、信息系統(tǒng)應用等內容納入業(yè)務培訓計劃,對承擔市局組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相關人員開展培訓、考核。合同期內培訓時長不少于40學時。培訓、考核工作應做好記錄。
第十一條 承檢機構應加強質量控制工作,制定內部抽樣檢驗全過程質量控制和外部質量控制方案,滿足對數據有效性和準確性的質量控制要求。質量控制工作應做好記錄。
第十二條 承檢機構從事市局委托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應當按照下列要求組織實施:
(一)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國家、省、市級規(guī)范性文件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二)明確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的組織結構、崗位職責,并制定相應的樣品采集、交接、檢驗、留存、信息報告、樣品處置等工作制度;
(三)按照計劃安排、合同約定以及市局要求,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抽樣檢驗任務;
(四)承擔抽樣任務時,應具有與抽樣工作相匹配的抽樣人員和設備;按照規(guī)定支付樣品購買費用;按照規(guī)范要求開展樣品采集工作,同時登錄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tǒng)并填報完整、準確的抽樣信息;規(guī)范使用抽樣檢驗文書;抽樣結束至樣品送達承檢機構實驗室期間,保證樣品貯存、運輸過程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和包裝標示的要求,不發(fā)生影響檢驗結論的變化;
(五)采集的樣品交接及時,制備以及存放符合相關規(guī)定和包裝標示的要求,并避免混淆、污染;對保質期較短的樣品,承檢機構應及時檢驗并出具報告;
(六)按照規(guī)定出具檢驗報告,承檢機構和檢驗人員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不得私自泄露、擅自使用或對外發(fā)布食品安全抽檢結果和相關信息,不得違規(guī)使用市場監(jiān)管部門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tǒng)賬號上傳食品抽檢公示信息;
(七)對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或屬于問題食品的,按照規(guī)定時限出具檢驗報告并上傳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tǒng);
(八)在食品抽檢過程中發(fā)現符合市場監(jiān)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建立食品抽檢發(fā)現嚴重風險快速應對機制的通知》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對樣品信息、檢測結果等進行核實,應當在12小時內填寫《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限時報告情況表》上傳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tǒng)。同時,向市局抽檢科書面或電話報告,確認市局抽檢科收悉并記錄備查。需要對檢測結果進行復驗的,承檢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并及時報告復驗過程和結果。承檢機構要按“急事急辦”原則,盡快出具完整的檢驗報告;
(九)備份樣品按規(guī)定保存和處置,處置程序按照市局樣品處置相關要求執(zhí)行;
(十)不得轉包檢驗任務或者未經市局同意分包檢驗任務;
(十一)委托項目合同書中注明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承檢機構應當建立自查制度,定期對抽樣檢驗工作進行檢查評價,發(fā)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發(fā)現存在系統(tǒng)性風險的,應當停止相關食品抽檢工作,并立即向市局抽檢科報告。
第十四條 承檢機構要定期開展食品抽檢數據質量自查,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公正性、權威性。市局食品抽檢秘書處每月組織對承檢機構提交至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tǒng)食品抽檢數據進行抽查。對自查和抽查發(fā)現的問題,承檢機構應當深入分析原因,逐條制定整改措施并形成工作記錄。涉及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tǒng)需要退修和刪除的數據,應按有關工作流程向市局抽檢科提交書面退修申請。
第十五條 承檢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市局抽檢科書面報告:
(一)因機構劃轉、兼并重組等,導致單位名稱、資質、檢驗能力等發(fā)生變化的;
(二)不再具備相關檢驗資質的;
(三)與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有股份關系、長期委托檢驗合同、戰(zhàn)略合作協(xié)議等利益關系的;
(四)不能按要求承擔抽樣檢驗工作的;
(五)其他應當主動報告的情況。
第四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六條 市局抽檢科牽頭組織對承檢機構的抽樣檢驗工作進行管理和考核,包括日常動態(tài)質量考核、現場檢查和技術能力考核等內容。
第十七條 承檢機構遴選工作完成后,市局抽檢科會同市局食品抽檢秘書處制訂年度對承檢機構管理和考核方案,確定日常動態(tài)質量考核表、現場檢查表等。
第十八條 對承檢機構日常工作質量考核內容包括:
(一)抽樣檢驗任務完成情況,如抽檢覆蓋率、任務均衡推進情況等;
(二)食品安全抽檢監(jiān)測不合格率(問題發(fā)現率);
(三)報送的抽檢監(jiān)測工作數據、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tǒng)填報情況;
(四)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交流工作情況和完成質量;
(五)對承檢機構填報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tǒng)數據的準確性、規(guī)范性、及時性等進行質量抽查結果;
(六)復檢、異議處置及答復情況;
(七)合同約定及其他需要落實的工作完成情況。
第十九條 對承檢機構實驗室技術能力考核內容包括:
(一)留樣復核檢驗:從已檢樣品的備樣中隨機抽取相關備樣,由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復測;
(二)盲樣測試考核:市局組織與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相關的盲樣測試。
第二十條 市局組織建立承檢機構現場檢查專家?guī)欤惺芯质称烦闄z秘書處從專家?guī)熘谐檎{專家組成現場檢查組,對承檢機構實施現場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組織管理。檢查承檢機構內部管理、分工情況;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和工作制度建設實施情況等。
(二)人員管理。檢查承檢機構人員配備與所承擔任務的匹配情況;人員培訓計劃和記錄,是否覆蓋抽樣、檢驗和數據上報等關鍵環(huán)節(jié);抽樣、檢驗和報告編制等人員的監(jiān)督計劃和記錄。
(三)設施設備管理。檢查承檢機構設施設備與所承擔任務的匹配情況;環(huán)境與設施是否滿足抽檢工作要求;儀器設備的標識、使用和維護記錄等。
(四)樣品管理。檢查承檢機構抽樣規(guī)范性及樣品驗收、標識、流轉、貯存及處置等管理程序的執(zhí)行情況。
(五)檢驗能力。檢查承檢機構承擔檢驗項目是否在資質認定范圍;檢驗工作與檢驗方法、標準要求的規(guī)范性、符合性;原始記錄的完整性、規(guī)范性;不合格樣品復測記錄、確認記錄;結果質量控制情況等。
(六)檢驗報告。檢查承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的真實性、規(guī)范性、時效性等情況。
(七)數據報送。檢查承檢機構報送樣品信息、檢驗數據和其他需上報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一致性等情況。
(八)其他內容。檢查承檢機構的數據分析、數據研判、應急處置和服務能力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現場檢查應結合市局掌握的承檢機構存在被投訴或被舉報、數據系統(tǒng)性異常、不合格率或風險發(fā)現率低、初檢結論被推翻、留樣復核檢驗和盲樣測試考核未通過、管理過程中發(fā)現問題等開展。可采取常規(guī)抽查和飛行檢查的方式,必要時聯(lián)合認證檢測、執(zhí)法稽查等部門共同開展。現場檢查結束后,檢查組將檢查報告與現場檢查表格等資料一并報送市局抽檢科。檢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檢查過程、總體評價、存在問題、相關證據,提出明確的檢查結論和處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 市局依據考核管理結果對承檢機構進行年度綜合評價,年度綜合考核評價成績分三個等次:優(yōu)秀(≥85分),合格(70-85分),差(<70分)。
第二十三條 承檢機構當年度抽樣檢驗工作考核情況將作為市局委托抽樣檢驗任務的重要參考。
第五章 責任與處理
第二十四條 承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視情給予通報:
(一)未通過留樣復核檢驗的;
(二)未通過盲樣測試考核的;
(三)承檢機構通過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tǒng)報送的抽樣檢驗數據錯誤較多的;
(四)未按規(guī)定報告相關事項的;
(五)私自泄露、擅自使用或對外發(fā)布食品安全抽檢結果和相關信息;
(六)違規(guī)使用市場監(jiān)管部門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tǒng)賬號上傳食品抽檢公示信息;
(七)其他情形;
承檢機構如因上述情形,導致對抽檢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根據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視情約談該機構主要負責人:
(一)承檢機構出現因抽樣、檢驗、報告出具等流程不規(guī)范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被企業(yè)提出異議,并導致異議被市局認可的;
(二)因承檢機構自身原因,未對約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的;
(三)未按約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的;
(四)數據抽查發(fā)現嚴重問題的;
(五)具有食品復檢資質的承檢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復檢任務的;
(六)因承檢機構自身原因造成備份樣品無法實現復檢的;
(七)因承檢機構自身原因,未按規(guī)定時限和程序要求報送檢驗結論等抽樣檢驗信息的;
(八)抽樣檢驗結論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未按規(guī)定時限和程序要求報告的;
(九)應主動報告但未主動報告或申請回避,被投訴舉報并查實的;
(十)其他未按照市局有關規(guī)定實施抽樣檢驗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承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委托其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視情取消剩余任務量:
(一)未通過市局組織的現場檢查的;
(二)兩個及以上項目未通過市局組織的盲樣測試考核,或無正當理由未參加盲樣測試考核的;
(三)兩個及以上項次未通過市局組織的留樣復核檢驗,或無正當理由未參加留樣復核檢驗的;
(四)未通過市局組織的日常工作質量考核的;
(五)未經允許,擅自將抽樣檢驗任務轉交其他檢驗機構,或將抽樣檢驗項目進行分包的;
(六)承檢機構出現三次及以上因抽樣、檢驗、報告出具等流程不規(guī)范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被企業(yè)提出異議,并導致異議被市局認可的;
(七)超出資質認定批準范圍出具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檢驗報告的;
(八)拒絕、阻撓、逃避市局組織的現場檢查的;
(九)檢驗結論經復檢被推翻累計三次及以上的;
(十)違反規(guī)定事先通知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者的;
(十一)其他需要暫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承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期內不再委托其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
(一)利用抽樣檢驗工作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謊報、瞞報、擅自發(fā)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的;
(三)抽樣檢驗工作出現差錯導致嚴重后果的;
(四)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不實檢驗報告的;
(五)存在物料不平衡情況的;
(六)未按規(guī)定的時限和程序報告不合格檢驗結論,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被暫停委托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整改后核查未通過,承檢機構提交補充材料后審核仍未通過的;
(八)其他需要合同期內不再委托其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承檢機構整改要求如下:
(一)對于限期整改的,承檢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市局抽檢科提交整改材料,審核未通過或未按要求提交整改材料的,暫停委托其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
(二)對于被暫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承檢機構應在暫停期內向市局抽檢科提交整改材料,市局抽檢科組織專家審核,必要時安排現場核查。審核和現場核查通過的,恢復抽樣檢驗任務;未通過的應根據審核意見繼續(xù)整改,并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補充材料。
第二十九條 承檢機構被暫停以及合同期內不再委托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市局可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時限等情況,將抽樣檢驗任務重新委托給其他符合條件的承檢機構。
第三十條 市局抽檢科對承檢機構管理和考核情況,應抄送上級主管部門、各縣區(qū)市場監(jiān)管部門、各市本級食品安全承檢機構、市局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監(jiān)管科。發(fā)現承檢機構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將相關線索和證據移送市市場監(jiān)管綜合行政執(zhí)法支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承檢機構考核管理所需費用及相關抽樣檢驗費用納入市局年度經費預算。
第三十二條 依托皖南區(qū)域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交流合作框架協(xié)議,納入皖南區(qū)域承檢機構年度一體化管理和考核的承檢機構,市局該年度可不再單獨進行考核。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區(qū)市場監(jiān)管部門可參照本規(guī)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qū)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承檢機構管理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區(qū)市場監(jiān)管部門因條件限制,無法對承擔本部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承檢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和技術考核的,可申請納入市局延伸管理。市局對相關承檢機構延伸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宣城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